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青少年贩毒案件,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晚,曹某、谢某和潘某受彭某(另案处理)邀集从湖南省临湘市乘车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处,共获取40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当晚,吸毒人员杨某(另案处理)联系潘某,欲购买毒品烟弹,潘某与彭某商量后决定以每个800元的价格,向杨某出售30个烟弹,并邀请曹某、谢某陪同保护交易。后曹某和谢某为能免费吸食烟弹,同意陪同彭某、潘某将烟弹贩卖给他人。次日凌晨,民警将下车准备进行交易的潘某抓获,后民警将驾车逃离的曹某、谢某和彭某等人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是主犯;被告人曹某、谢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犯罪时均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曹某和谢某本人也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烟弹,且曹某中专肄业、谢某初中肄业。对此,法院向曹某和谢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法治意识,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宣判后,三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毒品,是侵蚀青春、摧毁人生的致命毒药,更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本案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本应在校园勤学奋进,在家庭呵护下向阳成长,却因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认识偏差,误入歧途,触碰法网,给自己的青春蒙上阴影。
这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绝非个体层面的单一过错,其背后往往折射出家庭教育的缺失与监护职责的缺位。监护人长期疏于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对孩子的思想动态、社交圈层、行为习惯缺乏日常关注与有效管教,是诱发未成年人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其意义绝非简单的惩戒警示,而是督促唤醒监护责任,切实补齐家庭教育短板。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未成年人:青春可贵,法纪森严,切莫因一时糊涂或侥幸妄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寄语家长们: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道防线。监护职责,既是亲情所系,更是法定义务,不可懈怠,不容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