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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妇女联合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14年10月31日 信息来源:妇女联合会 编辑: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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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妇联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和要求,结合兵团妇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是指我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含通知公告、组织机构、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统计信息、信息动态、信息公开工作、妇联文件、网上服务、互动交流、专项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我单位信息公开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予以发布和答复。

    第五条 上行文原则上不予公开。如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受文单位意见。平行文和下行文,凡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公开;但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征求对方意见并经确认后予以公开;联合行文的,应当征求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在会签文稿上选择是否公开的意见,经确认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的,各类会议纪要及对法规、规章、标准、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回复等不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程序

  (一)各处室拟文人员在拟稿时,在办文单上必须做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选择意见。

  (二)撰文处室负责人在办文单上签署审稿意见。

  (三)保密机构(办公室)负责人在办公单上签署保密审核意见。

  (四)分管领导在办公单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单位主要领导在办公单上签署是否发布批准意见。

  (六)主动公开的信息经主要领导签批后,信息产生处室必须在二日内将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本和审批手续送达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处室。

  (七)负责信息发布的办公室必须在一日内发布,并在办文单中填写信息公开处理结果。

     第八条  办公室是我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部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申请和领导信箱的受理、分发及回复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督促相关部室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室主动公开信息;

      (三)具体负责“机构领导”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责任、明确任务。

  第十条 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处室根据政务公开责任的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我单位对应公开而没公开的,经查实要限时公开,对应公开而拒不公开的要坚决进行查处纠正,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投诉,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公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由妇联办公室负责解释。